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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收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等其他费用

发布:新乡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05 点击:42 官网:https://xinxiang.wjfzxh.com/

新乡收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转让的方式获得在服装上使用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却发现某服装商行(以下简称商行)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标识,极易误导消费者,降低公众对该注册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同时损害了原告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等其他费用。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给特邀调解员余深海先行调解。调解员阅览卷宗初步了解案情后联系商行却怎么也联系不上,通过关联案件找到商行的同行,让其转达调解事宜。调解员联系上商行时,表明身份,说明诉讼之事,释明先行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的优势,鉴于商行在本地,调解员建议不如见一面。在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向其出示了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商行发现要素式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所列的被告地址并非自己的,所以不认可自己是被告,也不认可实施了起诉状中所说的侵权行为,且不愿与公司沟通。为此,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列举典型案例,向商行解释商标权的法律法规。商行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表示赔偿金额较高,难以接受。随后,调解员从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劝说公司适当降低心理预期和赔偿金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后,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商行于年前支付了赔偿款项,然而因为春节假期无法查明公司是否收到该款项。春节假期结束后上班的第三天,调解员核实公司已收到商行的赔偿款,而此时商行又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于是,调解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商行解释,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商行表示理解。



标题:新乡收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等其他费用
网址:https://xinxiang.wjfzxh.com/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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